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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执照与经营许可证的相关问题

录入编辑:创视 | 发布时间:2024-11-11
一、什么是营业执照?答: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给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它具有法律效力,是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合法经营的重要依据。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只有一个,副本可以有多个,两者具有...

一、什么是营业执照?


答: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给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它具有法律效力,是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合法经营的重要依据。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只有一个,副本可以有多个,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其区别主要为:正本必须“看家”,也就是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而副本的用途是拿出去办事,所以纸张稍微比正本小,便于携带。需要查验营业执照时,只需要出示副本即可。武汉光谷注册公司代办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储于电子营业执照库。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手机等装载有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进行领取、下载和使用。

二、什么是经营许可?

答:经营许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授予企业或个人开展特定经营活动的合法许可证件。在实际操作中,经营许可的种类繁多,涵盖了多个行业和领域,比如经营食品要办食品相关许可,经营药品要办药品经营许可,经营酒店要办公共卫生许可证和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这些许可的颁发和管理,都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许可与营业执照等证件在功能和作用上存在一定的区别。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而经营许可则是针对特定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在某些情况下,市场主体可能需要同时持有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才能合法开展经营活动。

三、有营业执照的就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认证过的合法合规经营的单位?

答:不是!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给市场主体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不等于合法合规经营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只是市场主体在进入市场时的凭证,相当于一张入场券。上面会载明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住所、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通俗来说,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相当于自然人办理身份证,有身份证的人不一定是守法公民,而有营业执照的单位不一定就是合法合规经营的市场主体。

四、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都可直接开展经营活动?

答:不是!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就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开展经营活动的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经营。简单的说,就是证照齐全才可以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又分为“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两种:“前置审批”是先办许可证,再办营业执照,可参照《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24号);“后置审批”是先办营业执照,再办许可证,常见的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

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情况下,只要有营业执照就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的,还是要确认经营范围。

温馨提醒:不明确经营范围是否为许可项目,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及后置审批相关部门咨询;也可以通过经营范围后缀语进行辨识,比如后缀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等。

五、什么是“证”“照”分离?证照分离后如何监管?

答:“证照分离”是把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资格登记相分离的一种登记制度,企业只需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即可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企业需要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再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许可手续。“证照分离”通过减少前置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降低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使企业可以更快地获得市场准入资格,抓住市场机遇,从而有效解决“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

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也就是说办理了《营业执照》,但经营未取得许可的业务,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如:未取得《公共卫生许可证》经营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项目由卫生监管部门查处,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则有公安部门查处。不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已经取消许可的业务(比如卖五金、服饰、饰品、家电等)由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整改,立即办理《营业执照》。同时放权不是“放任”,减权不是“减监管的责任”,《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件要求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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